学车车祸的频繁发生,又有谁来承担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呢?这一问题,我们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能找到答案。

驾校有义务保障学员安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规定了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同时,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同时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的教练场地。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同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42条中也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驾校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时,教练应当负有随车指导的义务,此种义务实际上包含了教练对学员进行正确指导、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处置等内容。事实上,学员在接受驾驶员资格培训时是不具备驾驶资格的,并不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因此,无论学习活动是在道路上还是在训练场地内,驾校教练员必须随车指导,在出现突发情况时,应当负担起及时指导、妥善处置、保障学员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驾校可依合同处罚失职教练

在驾驶培训过程中,有些教练会选择在车下指导,而将学员独自留在车上进行驾驶操作。本文开篇提到的事件中,据媒体报道,有目击者称肇事学员系独自驾车,没有教练陪同,但该情况未被其后的警方通报确认。

假使目击者所述情况属实,则该教练未尽到随车指导之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之规定,教练系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属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驾校承担。但驾校承担责任后可以依照其与教练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教练适当处罚。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7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8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由此可知,学员在接受驾驶培训的活动中,由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学员可以要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学员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一并要求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学员“无证”肇事如何担责

此次事故中,方某是被其他学员驾车撞倒碾轧身亡的,那么,驾车肇事的学员又应承担什么责任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驾校学员在接受培训过程中,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从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以过错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即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大小,应当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大小而定。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此人应当具有足以避免过错发生的相应能力。

经驾校培训考试合格后,交通管理部门向学员颁发驾驶执照,本质上是法律对学员个人驾驶能力的认定,而接受驾驶培训的学员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并没有获得法律认可的驾驶能力,更缺乏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相反,驾校及教练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应当充分负担起管理、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及保障学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在认定学员是否具有过错时不应过分苛刻,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学员存在过错,也就不能由学员来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学员在学习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况时,学员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学员违反规定偷开教练车造成他人损害,强行违背教练指令发生事故或者故意驾驶教练车撞人造成他人损害等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学员存在上述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形,也并不能就此免除驾校的赔偿责任。

特别需要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的是,上述对驾校学员过错的讨论,并不能成为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无证驾驶车辆的借口。驾校学员“无证”上路驾驶车辆,是基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特殊规定而来的,属于合法的“无证驾驶”,而其他人员在道路上无证驾驶车辆,已经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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